对局部制品油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政策解读
公布工夫:2021-09-16
依据《关于对局部制品油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的通告》(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9号),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局部制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
一、配景
国际已将“轻循环油”、“混淆芳烃”、“浓缩沥青”等产品归入消耗税征收范畴,现三部分公布通告,对局部制品油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有利于标准市场次序,促进公正竞争。
二、征收消耗税商品范畴
(一)归入税号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入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元税额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次要包罗“混淆芳烃”。
必要留意的是,归入税号2707.5000的产品,馏程必需起首满意“依据ISO3405办法(同等于ASTM D 86办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罗消耗)在65%及以上”,同时满意“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才是这次征收消耗税的入口产品。
(二)归入税号2707.9990、2710.1299的入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元税额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次要包罗“轻循环油”。
(三)归入税号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入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元税额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次要包罗“浓缩沥青”。
三、切合相干消耗税退还政策的商品可请求退还响应入口关键消耗税
本次通告明白,相干商品“视同”石脑油、燃料油政策仅触及消耗税的征、退(免)税政策。因而,企业购进通告触及的制品油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切合《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美满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耗税退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2号)和《国度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耗税退税题目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第29号)划定,可实用石脑油、燃料油现行入口关键消耗税退税政策,不会增长有关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税负。切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划定向征税地海关操持已缴入口关键消耗税退还手续。
四、报告留意事变
为了利便企业报告,这次入口关键消耗税调解触及的十位海关商品编号及新增第二计量单元见附件,供报告参考。
一、配景
国际已将“轻循环油”、“混淆芳烃”、“浓缩沥青”等产品归入消耗税征收范畴,现三部分公布通告,对局部制品油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有利于标准市场次序,促进公正竞争。
二、征收消耗税商品范畴
(一)归入税号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入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元税额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次要包罗“混淆芳烃”。
必要留意的是,归入税号2707.5000的产品,馏程必需起首满意“依据ISO3405办法(同等于ASTM D 86办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罗消耗)在65%及以上”,同时满意“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才是这次征收消耗税的入口产品。
(二)归入税号2707.9990、2710.1299的入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元税额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次要包罗“轻循环油”。
(三)归入税号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入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元税额征收入口关键消耗税,次要包罗“浓缩沥青”。
三、切合相干消耗税退还政策的商品可请求退还响应入口关键消耗税
本次通告明白,相干商品“视同”石脑油、燃料油政策仅触及消耗税的征、退(免)税政策。因而,企业购进通告触及的制品油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切合《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美满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耗税退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2号)和《国度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耗税退税题目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第29号)划定,可实用石脑油、燃料油现行入口关键消耗税退税政策,不会增长有关消费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税负。切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划定向征税地海关操持已缴入口关键消耗税退还手续。
四、报告留意事变
为了利便企业报告,这次入口关键消耗税调解触及的十位海关商品编号及新增第二计量单元见附件,供报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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